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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1 13:46:30
每年的7月到9月,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聚集我国北方最大的渔港——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渔港寻找船员工作,因为9月1日12时,黄渤海休渔期结束,众多船东和渔业企业在7月开始招聘,为出海捕鱼做准备。很多农民工被“做船员年入十万元以上”高薪招聘信息所吸引,背着行囊来到此地。
然而,当新手船员真正踏上甲板,才会明白这碗饭并不容易吃。“一艘远洋捕捞船上有二三十条汉子。每个除夕船都漂在海面上,船员们只能靠卫星电话与家人联系,每人只有几分钟通话时间。很多船员只‘喂’了一声,眼泪就下来了。”在荣成市赤山渔港,当了30年船长的老曹和记者聊起甲板上的生活时忍不住唏嘘。老曹三言两语便撕开了船员生活的一角,那逐浪的人生片段随着他的讲述渐渐清晰。
近年来,我国船员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24年底,全国注册船员总数已达203.58万人。这一职业背后隐藏着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船员是否都能获得高薪?该职业存在哪些风险?又有哪些相应的职业保障措施?为探寻船员职业保障的真实面貌,记者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港市及山东省荣成市,与船长、船员、海事法院法官及当地检察官展开对话,从司法保护船员劳动权益的视角出发,揭开这一行业的神秘面纱。
工作辛苦风险高,船员这行不简单
船员的工作究竟是怎样的?不妨从老曹的家规说起。“我家有条规矩,只要我在家,大头菜、土豆、胡萝卜和洋葱这4样菜绝不上桌。”老曹缓缓道来,“我年轻时海上补给不及时,船上最稀缺的就是青菜,大头菜、土豆、胡萝卜和洋葱就是船员们的当家菜。出海后往往一个月才能遇到一次补给船,我曾在海上连续13天只吃土豆,回家后看到这几样菜就反胃。”在老曹眼里,现在的船员赶上了好时候,他目前服务的远洋捕捞船长达66.5米,船上配备的是桶装水以及冷冻的蔬菜和肉类。即便是青菜,经过急冻再真空包装后也能长时间保存,拆开包装袋时依旧是鲜亮亮的绿色。
尽管生活条件已有改善,但身为船员,特别是远洋捕捞船上的船员,所面临的职业压力仍旧不容小觑。远洋捕捞船的航次时间通常较长,从离开港口到回到港口,一个航次的时间可能会长达两年。船上的生活与陆地截然不同,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时一天仅能休息两三个小时,也有可能连续好几天无所事事。工作内容就是拖网,将渔获加工分类、冷冻、包装、入库,工作量大且单调。船上绳索、机械众多,新手船员在克服晕船的同时,还需适应船上环境,稍有不慎便可能受伤,甚至存在落海风险。
某大型渔业企业的负责人介绍:“我们公司年年都有半路打‘退堂鼓’的新手船员。”船员在长时间的海上作业中,特别是新手船员在登船后的前6个月里,往往会感受到强烈的孤独感。“远洋捕捞船从港口出发到渔区,需要50多天的航程,有些新手船员还没抵达渔区就吵着要回家。船长实在安抚不住,企业担心出事,只能安排他提前回国,一来一去都是成本。”该负责人无奈地说。少数船员因情绪波动和精神压力大还可能做出极端行为。大多数船员会给自己找些娱乐方式缓解压力,例如随身带几个存储大量电影、娱乐节目的硬盘上船,用来消磨时光。船长还经常组织大家聚餐、开恳谈会,为单调的船上生活增添乐趣。
近海捕捞的船员工作也很辛苦。在北海市侨港码头,船东兼船长小范说,他的船上有6名船员,出海短则三五天,长则半个月,“一出海每天都要花油钱、付工钱,一般打到鱼后才返航,否则就得亏本。”小范说,船员工作很累,不仅要承受海上的颠簸、船舱内刺鼻的鱼腥味,工作强度也很大。网撒出去后,船员们需合力拉网,那网常常有数百斤重,然后船员还要快速分拣、包装、冷冻渔获,每个环节都考验着体力极限,“这是个苦行当,能坚持的就赚钱,坚持不了的就吃不了这碗饭。”小范总结道。
船员工作赚钱多吗?老曹19岁便上船成为船员,当时他主要是看中船员工资高于普通农民工。“我现在是一名船长,和企业签了劳务合同,每年保底工资35万元,还有渔获分红。如果我转行上岸,肯定挣不了这么多钱。”老曹坦陈。记者从荣成市部分从事远洋捕捞的渔业企业获悉,船长年收入约五六十万元,最常见的计薪方式为底薪加渔获分红;船上其他职务船员年收入约三四十万元,普通船员年收入在七万元到十万元之间。近海捕捞船员的收入低于远洋捕捞,记者在北海市与荣成市采访时了解到,近海捕捞船员的日工资为两三百元,月薪约六七千元;船长、大副等职务船员工资相对较高,月薪多为一两万元,也存在七八千元或数万元的情况。当然,不同经营主体给出的报酬存在差异,船员的技能水平、从业年限不同,工资也有较大差别。另外,要挣到船员工资还需相应资质。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总之,普通船员普遍学历不高,以初中、高中学历为主,职务船员的学历略高于普通船员。对他们而言,这样的收入虽比在陆地上打工可观,但甘蔗没有两头甜,他们面临的职业风险、工作强度和生活困扰也大得多。
签约少、取证难,船员讨薪有啥对策?
9月初,记者前往石岛采访。荣成石岛海上用工服务中心的登记簿显示,自7月以来,大量来自河南、黑龙江、安徽等劳务输出大省的农民工前来应聘船员工作,应聘时大家都很关心工资怎么计算、如何发放。“停船要停大码头,找工作要找大公司,要不讨薪比干活都累。”这是船员们口耳相传的应聘经验。
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庭长李雪莲介绍,该庭每年收案约800件,其中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大都是船东经营困难引发的,讨薪纠纷最令人头疼的是雇主和船员不签用工合同的比例较高。
据悉,荣成石岛海上用工服务中心为船员和船东、企业提供劳务合同模板,在这里找工作的船员都会签劳务合同,用工规范的大型企业也会与每一名船员签订合同。但部分中介公司不向船员提供合同,如果船员自己联系个体船东上船,双方也普遍不签合同。
那么,不签合同,又没有事先约定,对船员有影响吗?
“当然有。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数额便成了一笔糊涂账,究竟是按日结算还是按月结算,无人能说清。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船东与船员对于是否欠薪、欠薪多少均存在分歧。更有船东主张船员损坏了渔网或其他工具,要求从工资中扣除赔偿,但船员却予以否认,法庭想查清这些事实相当困难。”石岛法庭特邀人民调解员张凤翔总结道。
在北海市采访期间,记者发现许多船员与船东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并用微信转账支付工资。部分船员表示,他们并不看重合同,还自信地告诉记者:“这个圈子就这么大,老板要是不给工资,以后他还怎么在这个圈子里混!”
此外,有的船东将整条船的劳务费以每月几万元的价格“打包”给船长,由船长组织船员队伍,雇谁、给多少工资都由船长和船员议定。如果不签合同,船员几乎和幕后的船东没有接触,一旦船长在未结清船员工资的情况下离职,船员在讨薪时可能会陷入船东和船长之间的纠纷之中。个人船舶挂靠公司,或者在船舶交易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都有可能给船员讨薪带来潜在隐患。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船员要想证明雇主是谁、欠了多少工资,显然是个难题。
北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廖国良介绍:“签合同不到位,有的船员甚至不知道自己雇主的姓名,这都加大了劳务纠纷的解决难度。部分船员来法院咨询如何起诉船东讨要工资,但他们只知道对方叫‘四眼仔’‘三宝’‘老鬼’……”记者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在北海市一码头从事看船和接驳船船员工作的老何正好到检察院咨询讨薪官司怎么打,他说欠他工资的雇主叫“党江八”,是北海市合浦县党江镇某个家族排行老八的男子。“村里人都这么称呼,谁知道他的大名,我们平时就叫他老八。”老何说。老何打开手机通讯录,逐一给记者展示曾经雇用过他的老板们的名字,全是小名或绰号,有一大半不带姓。
除了缺少合同外,船员面临欠薪问题时普遍不清楚该向哪个部门求助、起诉时应该告谁、如何收集证据以及怎样推进诉讼程序,这些难题常常阻碍了他们维权的脚步。由于船员长期在海上漂泊,难以随时取得联系,也让他们在提起讨薪诉讼时要费一番周折。
面临这么多困难,船员遇到讨薪难题可咋办?首先,船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依法提起仲裁、诉讼。还有一项很少为船员所知的制度——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是对弱势民事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一种制度构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且有维权意愿的当事人,如果因诉讼能力较弱或因其他原因不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2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北海海事法院联合召开涉船员劳务纠纷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并会签《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自座谈会召开至今,4市检察机关已成功完成40余件涉船员劳务纠纷的支持起诉工作。
检察机关能帮哪些忙呢?找到船东、推进诉讼程序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的老刘今年55岁,他一直都在船上工作,还曾担任过船长。2023年,陈某飞找到老刘,说其亲戚想聘请他上船当轮机长。老刘上船工作后,被拖欠了2.6万元工资。陈某飞这时推脱说,他其实也是给老板打工的,工资该由老板发。最让人着急的是,陈某飞确实不是该船登记的所有人。老刘想起诉却不知道该告谁,告陈某飞,他不是雇主;告船东,老刘不认识船东。老刘多次向陈某飞讨要工资,最后竟被对方在微信上拉黑了。老刘最懊恼的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他无法证明谁雇了他。无奈之下,老刘只好前往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支持起诉工作,承办检察官前往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帮助老刘理清了雇主与船舶登记船主的关系——涉案船舶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梁某、原某二人,但在老刘上船前,二人已将船舶卖给了陈某飞,只是尚未办理船舶变更登记,但陈某飞已是船舶的实际管理者。检察官致电陈某飞调查欠薪事宜,陈某飞得知检察院介入后,当即承认拖欠老刘工资。在检察院的协助下,经调解后老刘终于全额拿回了工资。“要不是检察院出手,我这工资根本要不回来。我找了他那么多次,他连面都不见。”面对记者采访,老刘仍气鼓鼓地说道。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海山介绍,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就是要帮助像船员这样诉讼能力弱,不敢、不便、不能起诉的特定群体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时,可协助当事人固定证据、推进诉讼,有效弥补船员取证能力弱、长期出海难以兼顾诉讼程序的不足。
调解在涉船员劳务纠纷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李雪莲介绍,石岛法庭每年90%的案件涉船涉渔,调解员擅长与船员沟通、熟悉船员职业,调解成功率颇高,每年有两三百件涉船员劳务纠纷在法庭内经调解得以化解。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让船员们降低诉讼成本,不必为了推进诉讼程序耽误出海。据悉,石岛法庭还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一起积极开展涉船员劳务纠纷法律援助工作,为船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当然,船员要想从根本上避免陷入到处找船东讨薪的困境,最好是增强合同意识,在务工前就把合同签好;增强取证意识,保存所有与务工相关的沟通记录,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支持。”李雪莲提醒道。
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船上伤亡怎么赔?
不仅签不签合同对船员有影响,签订何种用工合同对船员的影响也很大。很多船员家属在起诉时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是在船上工作时出了事故,为何不能算工伤呢?
2023年12月,在荣成市一条渔船上当船员的周某突然失踪。2024年3月,在荣成市注册的另一条渔船在捕捞作业时,将周某的尸体打捞上岸。警方认定,周某因落海确认死亡。周某的妻子昆某认为这是工伤,遂到石岛法庭起诉,要求船东比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但船东不同意昆某的诉求。
与昆某有类似遭遇的还有44岁的郭某。她的丈夫老袁在荣成市一条近海捕捞渔船上任船长期间猝死。“一个身高一米八、体重近两百斤的壮汉,就这样没了,叫我如何接受?”在石岛法庭的调解室,郭某眼圈通红地讲述了事发经过:“今年4月9日早上7点,我接到船东和经理的电话说老袁出事了,要到我家来说。没想到他们带来的消息是,老袁在当天凌晨1点值班时发生意外,人已经走了。”
周某和老袁的案例,展现了涉船员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两类典型情形——船员意外落海身亡与突发疾病身亡。此外,船员在作业时还可能面临绳索剐擦伤、机械挤压伤、铁索抽打伤、船舶颠簸摔伤等风险……今年以来,石岛法庭已经受理了七八十起涉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周某和老袁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和船员与船东、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有关,船员受雇于船东、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雇佣方通常为用人单位,劳动者须接受单位管理,例如遵守工作规章制度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更为松散,仅存在经济关系。个体船东雇佣船员上船作业时,工资采用日结制或底薪加渔获分红制,而且小型渔船普遍缺乏规范的用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与船员之间大部分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如果船员不幸遭遇意外伤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石岛法庭法官曲燕军介绍。
在石岛法庭,法官积极扣押涉案船舶,经调解员多次努力调解,昆某和郭某均与船东达成赔偿协议。船东承诺向昆某支付110万元赔偿金,目前已支付70万元;郭某也与船东达成协议,赔偿金额为70万元,目前相关赔偿仍在持续落实中。
据了解,船员的用工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打替班(临时工)船员,其每日工资不固定,他们大多为个体船东服务,或受企业临时雇佣以补充劳动力,这种用工模式一般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很少签合同。第二种是与企业、船东有长期劳务关系的务工人员,其中一部分与雇主或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另一部分则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与劳务公司签约,随后被派往船上工作;若为个体船东长期打工,也存在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以上都属劳务关系。第三种是到大型企业工作的船员,特别是职务船员,这种模式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比例较高。由于船员与船东或企业建立的雇佣关系不同,劳动权益保障也存在差异。劳动关系中的船员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福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船员只获得劳动报酬,通常不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保障。
鉴于船员职业风险高的特殊性,他们除了可以享有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之外,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不少针对船员的特殊保障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舶上船员生活与工作的场所,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关于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及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员工资债权以及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对工作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船员在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船舶优先权,从而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但该权利应在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今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海商法被表决通过。新法提出,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业内普遍认为,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然而,也有一些人指出,船员职业的流动性极高,特别是基层船员,他们频繁地在各个港口之间奔走,哪里收入高、待遇好就在哪里干,对于与企业或船东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可能兴趣不大。某渔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渔船是否出海、能否有渔获,企业或船东需要根据情况来判断,无法提前预测。如果不出海还要长期雇用一群船员,每个月还得给所有人上保险,显然压力比较大。船员在岸上的工资和船上工资不同,每个航次的时间不等,要想统一合同内容也有较大难度。其实,我们也期盼能与有技能的船员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探索出更适合船员的新型劳动关系模式。”
虽然船员工作有风险,但在船员职业保障方面,相关部门其实进行了积极宣传和制度设置,很多人也一生坚守在这个行业里。以老曹为例,聚少离多的日子让他和家人格外煎熬,“父亲病重时,我还在公海上带着船员捕捞鱿鱼。虽然一接到消息我就立刻向公司请示,公司也迅速安排我回国,但当我推开家门看到父亲遗像的那一刻,他已经离世两天了。”为了能多陪陪家人,老曹也曾经放弃过船员工作,可他并不适应上岸后的生活,又再次远航。他苦笑着说:“唉,这不,又干了十几年了。”
来源:央视新闻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