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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verseas Fishe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O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远(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有关国内、国际渔业管理规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协调会员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远(海)洋等国际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远(海)洋渔业技术培训、咨询、展览、产品和技术示范推广及信息交流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渔业协定和相关区域性组织的管理措施,发展同各国(地区)远(海)洋国际渔业界及国际渔业组织的民间友好往来、信息交流和合作等,为推进我国远(海)洋渔业持续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和管理措施;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建言献策;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关系,谋求行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相互协作;
(四)远(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咨询、培训服务;开展行业内及行业间技术、信息交流,推动生产、科研、教学间结合,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各国(地区)远(海)洋民间、国际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推动行业合作;
(六)收集和发布行业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网站、刊物等,开展咨询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培训和展览;
(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远(海)洋渔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
(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该履行的其他行业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4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verseas Fishe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O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远(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有关国内、国际渔业管理规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协调会员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远(海)洋等国际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远(海)洋渔业技术培训、咨询、展览、产品和技术示范推广及信息交流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渔业协定和相关区域性组织的管理措施,发展同各国(地区)远(海)洋国际渔业界及国际渔业组织的民间友好往来、信息交流和合作等,为推进我国远(海)洋渔业持续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和管理措施;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建言献策;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关系,谋求行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相互协作;
(四)远(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咨询、培训服务;开展行业内及行业间技术、信息交流,推动生产、科研、教学间结合,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各国(地区)远(海)洋民间、国际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推动行业合作;
(六)收集和发布行业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网站、刊物等,开展咨询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培训和展览;
(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远(海)洋渔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
(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该履行的其他行业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4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维护协会声誉,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宗旨是:建立适合行业特点、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信息快速传递系统,提高行业协调服务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促进中国远洋渔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会员管理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和义务对等。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5%。
第六条 协会会员类别、负责人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在本行业内具有公认影响力、公认的技术专长,或者对远洋渔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按程序批准入会。秘书处应在批准通过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 协会会员资格,由协会颁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自批准并交纳会费之日起即享有会员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履行 上述义务外,还应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框架下的权力,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类型,依据各远洋渔业项目渔船涉及的服务工作量,以及入渔国和国际组织管理要求的复杂程度,设立四个档级。未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生产的会员按单位交纳会费;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生产的会员以船为单位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第十八条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享有协会开展的以下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自收到交费通 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账户。新入会会员 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交纳当年会费,第四季 度新入会交纳的会费视为下一年度会费。
第二十条如因行业发展等特殊原因,在实际收取时, 可根据行业实际状况,按低于以上会费标准收取相关远洋渔 船的会费,应视情征询相关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单位意见,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会员因自身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 会费者,可向秘书处(或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暂缓交纳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或减免会 费。
第二十二条会员退会,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三条协会不收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 况;根据需要向各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报告其项目会费 使用情况;每一届次期满,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实行档案、动态管理。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作为与协会的联系人。如联系人有变化,应书面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对从事远洋渔业项目 生产的会员实行建立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组织形式开 展协调、服务、管理。各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 章程规定建立各自管理条例或办法。
各远洋渔业企业会员根据所从事的远洋渔业项目,同时 成为相应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成员,遵守各专业委员会 管理条例或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工作由协会秘书 处具体组织实施。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各远洋渔业项目 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奖惩制度,对遵纪守法、 履行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对协会和行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会员,视情分别给予行业通报 表扬、授予先进会员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批评、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会员服 务项目,直至取消会员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成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 等协会规定的行为,以及有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秘 书处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如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会员应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会员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退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与章程有冲突的,依照章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 2021 年 11 月第二届四次理事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