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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和投诉机制

时间:2025-09-19 15:0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障会员权益,维护团体标准的公信力,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申诉和投诉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申诉和投诉活动。

第三条 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应遵循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确保会员对标准化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 申诉和投诉权限与内容

第四条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会员有权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提出申诉和投诉。

第五条 申诉和投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包括标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包括标准解释、推广应用、监督检查等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三)会员认为团体标准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与团体标准工作相关的问题。

第三章 申诉和投诉程序

第六条 会员提出申诉和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和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和投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诉和投诉材料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邮寄至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二)通过秘书处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

第八条 处理申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二)保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诉和投诉,并在收到申诉和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和投诉,秘书处应书面告知申诉和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申诉和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秘书处可要求申诉和投诉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改。逾期不补充或修改的,视为撤回申诉和投诉。

第十 对于受理的申诉和投诉,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和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和方法

(三)事实认定和证据

(四)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几种:

(一)驳回申诉和投诉

(二)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纠正

(三)调整或撤销相关标准或决定

(四)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秘书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和投诉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机制的解释权归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所有。

2025919